2025年1月9日 星期四

社會住宅屬『社會福利設施』,亦屬公共設施


有關貴部為積極配合國家政策方針之推動,擴大社會住宅興辦量能以落實居住正義之目標,函詢社會住宅是否屬公共設施之範疇1案,復請查照。 |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
內政部 114.1.8 內授國住字第1140800036號函

一、復貴部113年12月31日經授園字第11355310280號函。

二、查本部國土管理署(改制前本部營建署)105年2月1日營署宅字第1052901639號函說明三:「按行政院101年1月9日修正核定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』,其中六、『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』項下略以:『(二)政府應結合民間,以各種優惠方式,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,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,並提供外地就業、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。(三)政府應確保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、資訊、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,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。(四)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,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。』,另按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』第8條規定,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係屬社會福利設施及修正後都市計畫法第42條及第46條規定,業將『社會福利設施』列為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。綜上,社會住宅屬社會福利設施,亦屬公共設施之一。」業已釋示在案(如附件)。





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作業參考手冊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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